网络拍卖规则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公司的网络拍卖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及本公司公布之现行有效的竞买须知类文件以及各专场的一切条款或通告。

若在阅读完本规则后点击“同意”、“确认”等表示认可本规则的相关按钮,则视为竞买人已同意本规则全部规定。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之全部规定和其他拍卖信息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对本规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通过【站内私信(@Artand官方账号)或 App内的“意见反馈”模块或发送邮件至info@artand.cn】与本公司联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行业准则制定。


第二条 定义


2.1  “本公司”指北京云艺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2.2  “网络平台”指本公司用于举办网络拍卖活动和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官网www.artand.cn及Artand App、Artand小程序等平台。

2.3  “网络拍卖活动”指本公司于网络平台举办的线上拍卖活动,包括拍卖和极速拍。

2.4  “极速拍”指本公司根据委托人的选择于网络平台举办的一种特殊的线上拍卖活动。极速拍无确定的拍卖期限,拍卖标的开始拍卖后,有竞买人出价即开始10分钟倒计时,倒计时结束时拍卖结束,网络平台预设程序在拍卖结束时确定的最高出价者为拍卖标的买受人;若倒计时结束前3分钟有竞买人出价的,则倒计时时长自动顺延3分钟,直到无人出价倒计时结束时拍卖结束。

2.5  “网络账户”指竞买人、委托人在本公司网络平台注册后,依据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产生的独立网络账户。

2.6  “委托人”指在网络平台注册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或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本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2.7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在网络平台注册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或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2.8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的通过网络平台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9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2.10  “拍卖日”指在某次网络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网络拍卖活动的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网络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2.11  “拍卖成交”指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

2.12  “拍卖成交日”即拍卖成交当日。

2.13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2.14  “出售收益”指本公司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以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2.15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落槌价。

2.16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制作拍卖标的图录/电子图片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汇款、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2.17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18  “拍卖信息”指本公司在拍卖日前或拍卖期间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公布的有关拍卖标的、网络拍卖会各场次预计开始及结束时间等信息。

2.19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网络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艺术品等收藏品网络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第四条  特别提示


4.1  凡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4.2  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各方均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竞买人和买受人知悉并确认,拍卖标的不是日常消费品,属于特殊商品,拍卖一旦成交,买受人不得主张退货及其他消费者权益,出现争议的由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与本公司无关。


第五条 担保条款


5.1  就本公司组织的网络拍卖活动,本公司特别声明如下:本公司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价值及瑕疵状况。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价值及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5.2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网络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价值及瑕疵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瑕疵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条 免责条款


6.1  本公司对因网络、通讯信号、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录入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的竞买人或买受人无法使用网络平台、网络延迟、网络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被盗、未能竞买成功或其他交易异常情况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因上述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本公司有权决定解除该笔交易,本公司对因交易被解除给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2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网络平台拍卖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委托人、竞买人做出任何赔偿。

6.3  本公司并不保证网络平台或与其有关的服务、内容、功能或材料将实时更新,亦不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稳定、不受干扰或无误,或有关缺陷已修正。本公司对因上述情况导致的竞买人或买受人未能竞买成功或产生的其他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4  对于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进入、使用网络平台后发生的电脑设备或其他财产损坏或感染病毒、被黑客攻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5  因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本人承担。

6.6  本公司组织的网络拍卖活动项下相关费用支付服务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本公司不就此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给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若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差错、故障导致的不当得利、资金损失等,请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6.7  因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网络账户、银行卡账号或密码等泄露致使他人冒名操作、竞买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

6.8  关于网络账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信息描述等)均由委托人、竞买人自行提供,委托人、竞买人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本公司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6.9  第三人或买受人以委托人无权处分拍卖标的,或以拍卖标的为赝品、存在瑕疵等为由提出的任何主张,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6.10  本公司及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或拍卖标的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11  若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对网络平台有任何异议或疑义,请停止使用网络平台。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使用网络平台的行为,将被视为对网络平台无任何异议或疑义,且同意《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相关规则;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或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视为同意《用户协议》、《隐私协议》、《网络拍卖规则》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所有相关规则及协议。


第二章 关于网络账户


第七条 网络账户


7.1  委托人第一次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竞买人第一次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参加本公司包括网络拍卖活动在内的任何拍卖活动的,须提前完成网络账户的注册。

7.2  委托人/竞买人应在注册过程中如实填写注册网络账户所需信息,并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身份信息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委托人/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委托人/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7.3  委托人/竞买人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7.4  如委托人/竞买人已有网络账户,则应使用现有网络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不得另行注册。

7.5  本公司郑重提示,网络账户是委托人/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网络平台拍卖活动的唯一凭证,委托人/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络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出借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泄露,本公司对委托人/竞买人因用户名和密码泄露或被盗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委托人/竞买人一旦发现用户名和密码有被他人盗用的可能,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系,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本公司核实后认定申请人确为委托人/竞买人本人的,本公司将冻结其网络账户,本公司不承担委托人/竞买人挂失之前、认定程序期间及冻结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7.6  凡使用网络账户在网络平台实施的行为均视为该网络账户注册人本人所为。除非委托人/竞买人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表明其身份是某网络账户注册人本人的代理人,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或网络账户注册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网络账户挂失手续,并且经本公司核实后冻结其网络账户。本公司郑重提示,本公司冻结其网络账户前,凡使用网络账户在网络平台实施的行为仍视为网络账户注册人本人所为,网络账户注册人应当对本人网络账户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八条 委托拍卖合同


8.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需通过网络平台选择拍卖形式为拍卖或极速拍,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8.2  委托人授权他人代为签署的还应提供受权人前述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其授权代表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及代理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8.3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无偿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本公司可以电子形式进行展览、展示、以及各类宣传品。

8.4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委托拍卖保证金


9.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须认可同意本规则、《委托拍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提前通过网络账户上传其拍卖标的,并就拍卖标的详细信息、瑕疵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况进行说明或提交证明文件。

9.2  委托人必须通过网络账户登陆本公司网络平台或采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缴纳保证金后,才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物品。委托人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以外的途径缴纳保证金而产生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3  委托人须保证其保证金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本公司有权只接受委托人本人账户支付的保证金。

9.4  委托人缴纳保证金不设上限,最低保证金数额由本公司根据拍卖标的价值确定,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部分委托人的保证金。

9.5  本公司网络平台无自动退还保证金功能。若委托人没有正在拍卖过程中的拍卖标的,对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无任何欠款,就其在网络平台拍卖的所有拍卖标的均无争议、未被投诉且已经完成交易的,则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回保证金。本公司对委托人退回保证金的申请具有审核权和最终决定权。委托人收到保证金退款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9.6  必须注意的是,保证金全额退还后,委托人在网络平台申请拍卖的权限也将被立刻终止。

9.7  委托人自缴纳保证金后一年内申请退回保证金,且经本公司审核通过的,本公司将按原路径退回保证金。超过一年后申请的,保证金可能无法自原路径退回,经委托人申请且本公司核查无误后,本公司将按委托人重新提供的经本公司认可的账户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委托人收到保证金退款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9.8  本公司仅退还保证金本金,不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9.9  委托人违反本规则、委托拍卖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本公司有权没收委托人缴纳的保证金。

9.10  本公司有权将委托人缴纳的保证金用于抵扣其应当向本公司支付的佣金、其他各项费用,或清偿委托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及竞买人、买受人之任何款项。

9.11  委托人确认同意本规则、《委托拍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并缴纳保证金的行为视为其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本规则、《委托拍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全部内容。


第十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10.1  拍卖标的来源合法合规,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0.2  拍卖标的均为原创作品,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10.3  拍卖标的不存在蕴含色情、暴力、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煽动国家分裂等寓意的情形;不存在讽刺、影射现实生活某特定第三人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4  委托人承诺其拍卖标的不属于文物,不存在以下情形:

10.4.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10.4.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10.4.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10.4.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10.4.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10.4.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10.4.7)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

10.5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真实、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10.6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任何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维护权益或追偿损失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11.1  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以及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等信息说明;

11.2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及是否需要通过第三方进行鉴定、检测、评估;

11.3  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11.4  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及拍卖标的展示


12.1  本公司于拍卖日前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

12.2  本公司有权通过网络平台及报纸、媒体进行拍卖标的电子图录展示,并在电子图录中将委托人声明及本公司知晓的拍卖标的瑕疵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及拍卖期间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网络拍卖活动,并适用本规则关于未上拍拍卖标的的规定: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四)本公司认为拍卖标的可能被认定为文物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以本公司认为正当的理由书面通知本公司中止拍卖的;

(六)发生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七)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八)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九)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四条 拍卖终止


14.1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及拍卖期间的任何时间决定终止任何拍卖标的的网络拍卖活动,并适用本规则关于未上拍拍卖标的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的;

(二)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或文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拍卖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14.2  导致拍卖终止的有关情形消失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15.1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合理费用,若因其撤回拍卖标的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予以赔偿。

15.2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六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或与其他竞买人相互串通、恶意抬价等。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移交拍卖标的


17.1  本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网络拍卖活动,在未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拍卖标的均由委托人持有,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当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且买受人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拍卖成交后72小时内)后(以较晚者为准)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17.2  若买受人要求邮寄交付的,委托人应当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安排拍卖标的的包装及搬运及物流运输等。

17.3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向竞买人、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移交的拍卖标的中夹带线下联系方式、违规广告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公司已经公示并经委托人确认同意的所有规则、协议的行为。


第十八条 委托人佣金及各项费用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则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本公司按委托人在平台对应等级向其收取5-20%不等的佣金】


第十九条 出售收益支付


19.1  本公司有权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后,自购买价款中扣除佣金、税费及各项费用,仅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双方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执行。

19.2  买受人未按时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或委托人未按本规则约定移交拍卖标的,或买受人领取/签收拍卖标的时提出异议的,本公司有权暂缓向委托人结算支付出售收益。

19.3  本公司默认委托人出售收益收款账户为其保证金缴纳账户,若需变更的,委托人应提前向本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委托人未提交变更申请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撤销/解除交易


20.1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说明的、隐瞒的重大瑕疵,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委托人隐瞒、虚构拍卖标的重要信息,欺骗、误导买受人参与竞买;买受人隐瞒重要身份、资格信息等情形(存在前述情形的,以下称“过错方”),有关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交易(以下称“撤销方”)。

20.2  若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判定撤销交易的,委托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本公司通知的日期返还全部价款或拍卖标的,过错方应就撤销方及本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20.3  若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判定,撤销方撤销交易的诉讼或仲裁请求未被支持的,撤销方应当就本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20.4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判定撤销交易的,本公司已经收取的佣金及相关费用不予返还。撤销方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损失应自行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20.5  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拍卖成交日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解除交易。委托人申请解除交易的,若委托人已收取买受人支付的部分款项的,应当将已收取的款项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等任何理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解除交易的申请。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解除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解除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解除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解除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一条 税项


21.1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

21.2  买受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委托人应当于本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开具合格发票。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竞买人减免收取保证金;

(二)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三)搬运、储存、保管及投保、鉴定、检测拍卖标的;

(四)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五)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六)本规则中明确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及罚则


23.1  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分的拍卖标的的,或未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瑕疵或虚假承诺,或在拍卖成交后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拍卖标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则、委托拍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行为,本公司有权没收委托人缴纳的保证金。

23.2  若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3  此外,针对委托人的违约行为,本公司有权视情节解除本合同、撤销其委托人资格、一年内不再接受其自身的或代理的在网络平台上的委托拍卖申请、禁止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其他形式的销售。对于故意欺诈、恶意欺诈等严重违约以及服务态度恶劣的委托人,本公司有权冻结其网络账号。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罚则


24.1  竞买人违反本规则、竞买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没收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

24.2  竞买人违反本规则、竞买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本公司有权扣除其网络账户信用分30分、在两个月内禁止其参与本公司网络平台的全部竞价活动。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竞买保证金


25.1  竞买人第一次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时,须于参与拍卖活动前交纳保证金。

25.2  竞买人通过网络平台缴纳保证金前需确认同意本规则、《竞买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行为视为其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本规则、《竞买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全部内容,对本规则、《竞买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权利义务、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均无异议并表示认可。

25.3  竞买人必须登陆本公司网络平台或采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交纳保证金。竞买人须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本公司有权只接受竞买人本人账户支付的保证金。

25.4  保证金数额、竞买额度比例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部分竞买人的保证金。

25.5  竞买人支付保证金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不对因保证金未及时到账导致竞买人无法参与竞买承担责任。

25.6  本公司退还任何保证金时不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25.7  竞买人违反本规则及竞买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本公司有权没收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

25.8  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及委托人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化为购买价款后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拍卖标的公告及图录


26.1  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网络拍卖活动,本公司将提前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公告载明的日期查看拍卖标的。

26.2  本公司将制作电子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简要陈述。因摄影、电子显示或印刷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26.3  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日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26.4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报告、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资料,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26.5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27.1  本公司已在拍卖标的电子图录中就拍卖标的详细情况进行展示和说明,并就委托人声明及本公司知晓的拍卖标的瑕疵予以说明,请竞买人审慎阅读查看。

27.2  本公司特别声明,本公司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7.3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报告以及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竞买的过程


28.1  出价方式:本公司组织的网络拍卖仅支持竞买人通过网络平台出价。

28.2  预先出价: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为计划竞买的拍卖标的设置预先出价。

28.2.1)竞买人可以于某件拍卖标的落槌前预先提交本人的最高出价,由网络平台自动按竞价阶梯出价,直至竞买成功或拍卖标的价格超过竞买人提交的最高出价为止。

28.2.2)如竞买人已预先对某件拍卖标的提交了最高出价,拍卖标的开始拍卖后,竞买人可以修改(出价不能低于当前价格)但不得删除预先出价。

28.2.3)预先提交的出价与实时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出价相同的情况下,网络平台按照接收到出价的时间顺序认可第一个出价;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对同一拍卖标的预先设置最高出价,网络平台按照系统接收到出价的时间顺序认可第一个出价。

28.3  实时出价:竞买人也可以在拍卖标的开始拍卖后直接在本公司网络平台上实时出价,竞买人可按照拍卖阶梯自主出价或跳价。

28.4  本公司网络平台拍卖竞价阶梯由网络平台预设程序确定。

28.5  竞买人在竞买中的出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或网络平台预设程序认可的最高出价的,出价视为无效。

28.6  竞买人出价一旦由网络平台预设程序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修改、撤回或撤销出价,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出价时,其出价即丧失约束力。竞买人、买受人对在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失误、错误须自行承担责任。

28.7  拍卖成交:当竞买人点击出价按钮后的出价金额被拍卖师或网络平台预设程序认定为全场最高应价时,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含以预设程序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其应当对其竞买行为负责,竞买人点击出价按钮的行为即被视为认可网络平台自动生成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本公司可选择以即时通讯信息、网络平台推送等形式将电子版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送达买受人。买受人对上述拍卖过程和网络平台自动生成的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不得持有异议,并自愿承担因竞买成功所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28.8  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竞买人而言,若因录入错误、系统显示错误等原因导致成交确认书内容与实际成交情况不一致,则以本公司最终核对的实际成交情况及相应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28.9  在竞买期间,竞买人不得妨碍其他竞买人参加竞买,不得与其他竞买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等。一经发现,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竞买或取消其竞买人、买受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本公司有权将每名竞买人的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


第三十条 异常情况处理


30.1  当网络平台出现异常情况影响网络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拍卖,待故障排除后继续拍卖,变更拍卖开始及结束时间,决定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另行组织网络拍卖或取消拍卖活动。

30.2  如本公司作出前述处理后,竞买人继续参与拍卖活动,即表示其已认可本公司的处理方式。因异常情况或本公司上述处理方式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0.3  如网络拍卖活动中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网络平台预设程序或拍卖师之决定权


31.1本公司网络平台预设程序或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出现异常情况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暂停拍卖、继续拍卖、取消拍卖、变更拍卖开始或结束时间、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以及重新拍卖时是否认可原有出价效力;

(三)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31.2  本公司无需就上述决定向竞买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网络平台显示内容


32.1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网络平台中显示拍卖情况,所示内容仅供参考。网络平台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及目前出价最高竞买人等内容均有可能出现误差,也可能因为系统或网络导致滞后甚至无法显示,本公司对因此误差、滞后或无法显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2.2  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竞买人而言,若因录入错误、系统显示错误等原因导致成交确认书内容与实际成交情况不一致,则以本公司最终核对的实际成交情况及相应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付款要求


33.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立即在三日内支付拍卖标的全部购买价款。

33.2  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

33.3  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四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登陆本公司网络平台通过本人账户支付购买价款或采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购买价款。买受人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以外的途径支付购买价款而产生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并领取/签收拍卖标的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已将拍卖标的交邮的;或

(三)因买受人原因自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届满未签收或未能领取拍卖标的的。


第三十七条 领取拍卖标的


37.1  本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网络拍卖活动,在未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拍卖标的均由委托人持有,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及买受人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以较晚者为准)将拍卖标的移交(包括交邮)给买受人。

37.2  买受人应当按照本公司通知的时间,或物流运输送达时间及时领取/签收拍卖标的。

37.3  本公司对于因拍卖标的运输、搬运、保管、保险等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及其他相关方自行解决。

37.4  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卖标的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出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没收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同时还有权按照本规则规定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四十一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41.1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或公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等),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报送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41.2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例如结算服务公司、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及本公司于网络平台公示的《隐私条款》。


第四十二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授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对于委托人提供给本公司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本公司亦有权为拍卖目的加以使用,若因此引起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相关权利人的索赔,委托人应负责妥善解决,确保本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本公司因此遭任何第三人索赔、行政处罚等类似情况或产生其他任何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拍卖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四十五条 通知


45.1  竞买人应在注册网络账户时将其固定有效的联络方式如实填写,若有改变,应立即告知本公司。因未书面告知变更信息,导致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

45.2  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网络平台推送等形式发出的通知。无论通知以哪种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45.3  非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竞买人或买受人没有收到本公司通知,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等争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四十八条 版权声明


网络平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等文字内容、图表、商标、标识或名称、按钮图标、图像、照片、音频、视频影音资料、页面设计、编排、数据及软件等)之知识产权均归本公司所有,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其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其任何部分自行、与他人共同或授权/协助他人使用、转载、修改、复制、发行、发表、存储于可检索系统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网络平台之内容。以上版权声明不包含由本公司网络平台链接到的第三方网站之内容。


第四十九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并于公示之日适用于之前或之后所有注册网络账户的竞买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查看,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相关各方继续使用网络平台参与竞买的,视为同意本公司对本规则所做的一切修改。


第五十条 施行时间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规则,即表示其与本公司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规则的全部约定内容。本规则自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规则之时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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